(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89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20659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10号海晨大厦112、114-117。法定代表人:朱世宝,总经理。被告:邵斌,男,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