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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雄,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丧偶。2009年4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4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入赘原告家。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过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打架。2009年5月份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11月又殴打原告。原告生病,被告不管不理,也不给分文生活费及医疗费。被告一直在外打工,从不尽丈夫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范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认识,4月10曰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4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系二婚,被告系初婚且入赘原告家。原告婚前有两个孩子,女儿贾某,生于1997年12月4日,儿子贾某某生于2005年9月17日。婚初就因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就发生矛盾,以至于争吵打架,且从2009年4月分居。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难以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相识时间很短即草率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中就发生矛盾,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发生矛盾后就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雷俊雅审判员  刘彩虹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