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府恢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与何水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何水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恢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班勇,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水池,男。本院在执行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与何水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4)府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何水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7.29‰计算),承担逾期还款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核减恢复执行前已支付的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40元。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何水池于2011年5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水池一次性给付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13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承担执行费104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04)府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