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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福泰物资经营部与邬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福泰物资经营部,邬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宁波市江东福泰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11号。代表人:鲍丽君,该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启华,系原告职员。被告:邬旭学,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福泰物资经营部诉被告邬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东福泰物资经营部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福泰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福泰物资经营部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