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婚后感情非常一般。生有一子一女,男孩现已成人,女孩正在上学,被告从不履行丈夫和父亲之责,为使孩子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我四处打工,含辛茹苦,被告却疑心太重,说三道四,还故意给我寻事。无奈我曾与2009年8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和被告又分居一年有余,且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抚养费自理。被告黄某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5月26曰生一男孩黄某甲,1997年11月5日生一女孩黄某乙。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与2009年8月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至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09)周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至今有一年有余,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于准许。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负担孩子抚养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黄某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彩虹审判员 穆邦文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