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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万丽勤与朱光辉、钟先胜、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丽勤,朱光辉,钟先胜,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万丽勤,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朱光胜,狮子山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光辉,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先胜,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顺安镇。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丽勤诉被告朱光辉、钟先胜、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丽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万丽勤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圣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