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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贤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春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