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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星与被告高宏顺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星,高宏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朱明星。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被告:高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星与被告高宏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星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明星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赵小江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