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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知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朱秀弟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朱秀弟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知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波、孙娜,山东成思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弟,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弟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中,被告朱秀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08年,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可审理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本案系商标权属纠纷,被告经营的镇江新区大路欧家乐超市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秀弟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裕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