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凤利与窦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利,窦广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王凤利,农民。被告窦广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利与被告窦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士生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