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行执字第1249、125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栖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萍萍,祁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行执字第1249、1250-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萍萍,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官道镇李家沟村人。被执行人祁瑞波,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官道镇李家沟村人。本院在执行栖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萍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执字第1249、125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萍萍、祁瑞波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2007370608S81015021237的保险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萍萍、祁瑞波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保单号为2007370608S81015021237的退保金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博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