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西敏、孙杰南等与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盛和平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盛和平,盛月勤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孙西敏。原告:孙杰南。原告:赵永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志诚,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向阳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盛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盛和平。系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月勤,又名盛月琴。委托代理人:盛梅,企业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与被告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涡阳县有限公司、盛和平、盛月勤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向本院提出对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盈利情况进行审计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西敏、孙杰南、赵永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案应中止诉讼,待鉴定后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莉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