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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甄少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甄少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钱立军,董事长。被告甄少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甄少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