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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3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