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涡民一初字2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丁云与张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张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一初字250号原告:丁云,女,38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张群,男,36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