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少杰与中国大地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杰,中国大地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少杰,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曙光西区,居民。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杰与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