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才能与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才能,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57号原告:马才能(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汤鹏炎,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0678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洋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明龙,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审理原告马才能与被告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才能撤回对被告宁波太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马才能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