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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晓彤与梁立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晓彤;梁立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王晓彤,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梁立成,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王晓彤诉被告梁立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芸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彤、被告梁立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新建的沿街房安装门窗等,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28262元,完工后被告分文未付。直至2010年腊月二十九日,被告才付款2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现在被告没有钱,具体什么时间能还清不能确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新建的沿街房安装门窗等,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28262元,完工后被告未支付上述费用。2010年4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王晓彤门窗款人民币28262元贰万捌仟贰佰陆拾贰元欠条人、欠款人梁立成2010年4、8日”。2010年腊月二十九日,被告付款2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262元,并支付自欠条出具之日至全部履行完毕时的利息。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等予以证实,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门窗款26262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亦予以认可,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属因被告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范围,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立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彤现金2626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4月8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梁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芸泽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允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