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民一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春雷与许静、郑玉侠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雷,许静,郑玉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877号原告冯春雷,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静,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郑玉侠,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原告冯春雷与被告许静、郑玉侠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春雷与被告许静订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9700元及一部手机。后经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元及一部手机,原告表示同意,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雷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