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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建学与陈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学,陈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孙建学,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杰,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学诉被告陈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 雪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