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建学与陈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学,陈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孙建学,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杰,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学诉被告陈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 雪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