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平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俞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朱东明。被告:相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