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俞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朱东明。被告:相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