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开发区三佳能源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三佳能源开发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31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庄琴芬,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开发区三佳能源开发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贸易城明珠商厦B404室。法定代表人:梁昌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开发区三佳能源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敏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海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