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华飞家具有限公司与西安豪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飞家具有限公司,西安豪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91号原告:西安华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田马路中段11号1号厂区。法定代表人:宋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男。委托代理人:师磊,男。被告:西安豪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豪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飞家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飞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飞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西安华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冬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