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松堂与徐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堂,徐国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905号原告张松堂,男,1955年7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国亮,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张松堂与被告徐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松堂于2011年5月23日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堂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张松堂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陶成恩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楚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