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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因私下与被告白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