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玲轩、徐彦强、徐彦兵、徐彦士、徐彦华、徐国强、徐彦研与胡友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玲轩,徐彦强,徐彦兵,徐彦华,徐国强,徐彦士,徐彦研,胡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徐玲轩,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彦强,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彦兵,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彦华,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国强,男,1983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彦士,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彦研,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友英,女,1941年3月出生。本院受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蜀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友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