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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敦欣与张殿福、苗增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敦欣,张殿福,苗增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805号原告于敦欣,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隋思爽,男,1967年12月14号,汉族,住,即墨段泊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张殿福,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苗增佳,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敦欣与被告张殿福、苗增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敦欣撤回对被告张殿福、苗增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