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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春朔与昌邑市天隆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朔,昌邑市天隆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939号原告马春朔。被告昌邑市天隆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朔与被告昌邑市天隆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昌邑市天隆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