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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昭伟为与被上诉人熊美军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昭伟,熊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昭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美军,男。上诉人熊昭伟为与被上诉人熊美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苏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