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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清城法民初字第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黄发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湖洞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湖洞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清城法民初字第1488-1号原告黄发(又名黄发记),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湖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炳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金海,该村委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邓丽梅,该村委会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湖洞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9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少强审 判 员  莫剑锋人民陪审员  吴志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伟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