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法律出版社与被告李仓扣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律出版社,李仓扣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法律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黄闽。委托代理人张锋。委托代理人覃景胜。被告李仓扣。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律出版社与被告李仓扣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法律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律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