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韩某某与韩某某财产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陈某某,女。原告韩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韩某某于2011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