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索向鲁与严伟达、吴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向鲁,严伟达,吴晓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00号原告:索向鲁,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军人,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严伟达,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吴晓玲,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光耀,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向鲁与被告严伟达、吴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向鲁撤回对被告严伟达、吴晓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索向鲁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