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进国与李维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进国;李维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95号原告魏进国。委托代理人文杜伟,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维涛,无业。原告陈龙昌诉被告陈繁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进国诉称,2011年5月28日原告经被告介绍给华夏钢贸城给被告安装木门。在安装过程中,被告不慎将手锯伤,随后送往西京医院救治,当日手术切除食指和中指植皮。之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但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065元。被告李维涛辩称,被告系个体木工,上门揽活,我只是重庆尚鼎木门西安形象专卖店的一个员工,负责给顾客量尺寸,原告的受伤与我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系重庆尚鼎木门西安形象专卖店员工,被告之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之结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进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5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