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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殷培云与陈火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培云,陈火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殷培云,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火鹏,男,21岁,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殷培云与被告陈火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培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