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扎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云庭与毕贵、刘海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庭,毕贵,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张云庭,男性。被告毕贵,男性。被告刘海涛,男性。本院在审理张云庭诉毕贵、刘海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庭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