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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扎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云庭与毕贵、刘海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庭,毕贵,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张云庭,男性。被告毕贵,男性。被告刘海涛,男性。本院在审理张云庭诉毕贵、刘海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庭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