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佳与石飞平、汤三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石飞平,汤三定,何利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741号原告:何佳。被告:石飞平。被告:汤三定。被告:何利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佳与被告石飞平、汤三定、何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本案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燕峰审 判 员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