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庭新、王印英等与秦连升、刘东一般人格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崔庭新,系被害人崔宁宁之父。原告王印英,系被害人崔宁宁之母。原告李艳红,系被害人崔宁宁之妻。原告崔家宽,系被害人崔宁宁之子。被告秦连升,大约35岁,冀T×××××车主。被告刘东,冀T×××××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庭新、王印英、李艳红、崔家宽诉被告秦连升、刘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秦连升、刘东在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张大四、藁城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财产赔偿一案的赔偿款3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秦连升、刘东在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张大四、藁城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财产赔偿一案的赔偿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