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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扎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卢子阳与毛志敏、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子阳,毛志敏,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扎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卢子阳,男,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毛志敏,女,35岁,汉族,农民。被告:王志,男,3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子阳诉被告毛志敏、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子阳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颖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宝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