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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建立与孙正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立,孙正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74号原告:胡建立,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浒山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孙正岳,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立诉被告孙正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60元,合计诉讼费21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岑国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