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正泰与胡军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郑某某,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胡某某,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