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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利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利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利领,农民。2008年4月18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领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利领于2010年12月22日凌晨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安琪儿社会停车场,用事先偷得的车钥匙窃得牌号为浙A×××**的长安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利领于2010年12月24日凌晨,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笕丁路的银鼎商贸城48号大棚旁边,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牌号为浙A×××**的东风多利卡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63182.49元。被告人刘利领于2011年1月19日凌晨,在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永佳西苑17号佳乐家超市门口,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取牌号为浙A×××**的东风货车(价值人民币19000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利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黄林海、陈昌鲍、王月建的陈述,证人凌晓东、郑兆森、杜长秀、王雪锋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信息及照片,车辆登记信息,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利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利领部分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利领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利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利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海霞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顾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