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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纪波与应维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纪波,应维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孙纪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09203138),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应维娜(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12313462),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纪波与被告应维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纪波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应维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纪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