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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百林与徐茂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百林,徐茂乔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67号原告:胡百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茂乔,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百林与被告徐茂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百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胡百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