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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玉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玉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榴岛大道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222**)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蔡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榴岛大道37××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222**)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美君人民陪审员  杨长友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