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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钱加志与陶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加志;陶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钱加志。被告:陶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加志与被告陶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加志于201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陶海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加志撤回对被告陶海根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加志撤回对被告陶海根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加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