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文伟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伟,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353号原告:王文伟。委托代理人:王钏林,男,汉族,1953年11月3日出生。系原告父亲。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伟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伟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