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吴某1,男,1970年2月8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刘某,女,1969年8月5日生,沟丰县人,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间按民俗结婚。后于××××年××月××日在陶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五名子女,长子吴诗杰,1991年1月11日生;长女吴诗琪,1992年8月8日生;二女吴某2,1996年4月29日生;次子吴某3,2000年10月17日生,三女吴宁莹,2007年6月1日生。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常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以致感情破裂。2011年5月20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吴某1与被告刘某双方自愿离婚。2、原、被告双方同意婚生孩子吴某2、吴某3由原告吴某1抚养,吴宇莹由被告刘某抚养,吴诗杰、吴诗琪己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斯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