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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武汉帝元天宁表业有限公司与谢贤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帝元天宁表业有限公司,谢贤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武汉帝元天宁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龙王咀农场一队。法定代表人:文孟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超、邱丹,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贤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帝元天宁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贤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帝元天宁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贤贺在武汉帝元天宁表业有限公司价值518,000元的11.54%股权进行查封,案外人雷汉池(公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相应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帝元天宁表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谢贤贺存款518,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雷汉池银行存款5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小培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沈雅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