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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306号罪犯吴某。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陈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自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共获得积极7次,并获得2010年度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准予减去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5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